九江市赣鄱实业有限公司2020年度省内客户砂石销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2020年度省内砂石销售工作,确保年度开采销售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公司2019年度省内砂石销售工作情况以及2020年省内砂石市场状况,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特制订公司2020年度省内客户砂石销售实施方案。
一、销售范围
与本公司签订购砂协议,供应本省省内建设用砂的购砂客户。
二、客户定义
省内客户(以下简称为客户)是指经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公司)。
三、销售方式
(一)九江市赣鄱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实施销售业务(提供3%增值税票)。
(二)在确定客户购砂意向和确认客户资质后,客户需向本公司指定账户汇入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并与九江市赣鄱实业有限公司签订《2020年度省内客户砂石原材料供应意向协议书》后实施具体购砂业务。
(三)客户在采购砂石之前,支付相应的购砂预付款。在正常采购业务当中,保持足够的采购预付款额度,预付款不足时应及时予以补充。否则,本公司有权暂停供砂。
(四)省内客户享有优先配载权。
四、砂石质量
因公司供应的砂石为未经加工的天然砂石原材料,所销售的砂石不受颗粒级配、细度模数、颗粒含量、含泥量、石粉含量、泥块含量等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限制。砂石开采配载完毕后,即视为交货。
五、销售价格
2020年度砂石销售价格以九江市赣鄱实业有限公司网站公布的即时价格为准,销售价格为含税价。
六、运输船舶
(一)客户可自主委托船舶进行配载,所委托的船舶必须具备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航行和营运资质。
(二)自卸驳、平板驳及无水槽类型的船舶不得参与运输。
(三)客户委托的船舶,未在公司登记信息的应提前对船舶进行核验,并向公司市场营销部提供船舶资料和量方登记申请,按统一标准进行量方登记后才能安排配载;原已在公司登记信息的船舶至少按20%的比例进行抽检复量船舶数据。
(四)为保障采区生产及运输安全,市场营销部经报请现场监督指挥部集体研究,可以决定对船况较差或不适合采区作业的船舶不予量方和信息登记,客户应知晓并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五)客户委托的所有运输船舶信息及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相互监督。
(六)客户委托的船舶如未经干舷复核就离港的,则立即永久取消该运输船舶在采区的配载和承运资格,对委托方(省内客户)暂停办理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七)客户委托的船舶如出现恶意超载作业的,公司有权暂停委托客户的各项业务,直至整改完成再恢复正常业务。
(八)客户委托的运输船舶的AIS系统应当正常使用,不能正常使用的不予配载。
七、违约销售责任
客户所采购的砂石卸载地应与随船的《江西省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所注明的目的地一致。经AIS航行轨迹查询或通过其他途径核实不一致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100万元的违约金(即采购单位将100万元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支付),并停止供砂业务。
八、联系联络
(一)客户应授权指定业务代表,并填写《指定业务代表委托书》,负责与公司市场营销部工作人员进行各项业务对接。
公司联系人:潘东明 联系电话:13807022202
姚 远 联系电话:13607923871
(二)公司有权拒绝非指定业务代表的各项业务请求。
(三)客户的指定业务代表变更应由客户重新填写《指定业务代表委托书》进行确认,并交付九江市赣鄱实业有限公司存底。
九、方案期限
(一)本方案有效期为自公布之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
(二)《2020年度省内客户砂石原材料供应意向协议书》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协议有效期结束后,公司将在30个工作日内对客户的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余额进行清算并无息予以退还。
(三)客户可书面申请提前终止协议,收到客户书面申请后协议自动终止。公司将在收到书面申请30个工作日内对客户的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余额进行清算并无息予以退还。
(四)客户应知晓并同意,公司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停采停供,不视为公司违约,并由客户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