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七次会议第182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6-05-21 16:13 来源:本网字体: [ ]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6-05-2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0256
  • 责任部门:


胡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执法力量的建议》(第182号)收悉,感谢您对乡村执法工作,特别是河道采砂管理一线执法队伍建设的关注。您的建议切中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上级执法授权”的建议

推动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下沉,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部署,也是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明确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将县级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街道)行使的决定权在省级人民政府。目前,我省已出台系列制度文件,为赋权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框架:一是《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水行政执法权限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该执法权限不在下放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之内,所以将水行政执法授权乡镇执法大队无相关法律依据;二是2025年10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5年版)》(赣府厅发〔2025〕22号),要求各地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的原则,编制公布本地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三是2025年12月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修水县乡镇行政权力清单(2025年版)》(修府办发〔2025〕10号),已对本区域内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予以明确,河道采砂治理方面的执法权限未纳入该清单。

修水县征村乡公布的履职事项清单显示,对于河道管理和综合整治事项,属于乡镇配合履职事项。修水县水利局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查处非法采砂行为,加强河道涉砂管理。乡镇配合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四点:1.宣传河道管理和综合整治相关政策法规;2.开展日常巡查,对污水直排、垃圾倾倒、非法采砂等损坏河道行为进行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3.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河道清淤、河岸绿化、垃圾清理等具体整治任务,组织发动群众参与河道整治志愿服务活动;4.协助做好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放、河道采砂纠纷调处、采区现场监督等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综上,乡镇在河道采砂处罚过程中,法定职能定位以“协助”“配合”为主,行政处罚的决定权仍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因此,在法理上暂不具备把河道采砂治理执法等相关权限下放到乡镇执法队伍的条件。我局非常理解您希望授权乡镇采砂执法的诉求,拟在下一轮政策调整的窗口期向省水利厅积极反映该建议,让采砂执法贴近基层实际。

二、关于“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建设”的建议

该建议切中当前基层执法的痛点难点。当前,修水县水利局执法队因机构改革转变为政策法规股,工作人员仅4人,执法力量严重不足,难以对全县36个乡镇实施有效监管。我市采砂管理执法工作确实存在执法力量薄弱、专业化水平不高等现实问题。为此,我局于2025年启动九江市采砂智能监管系统项目,投资一百余万元,按照采砂全过程、全要素、全环节监管的原则进行建设,希望通过科技赋能、创新监管方式,弥补执法人员短缺的困境。目前,采砂智能监管系统(一期)已基本建成,采砂船监控系统、北斗定位模块、控深模块系统已进入试运行阶段,

市司法局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每年为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设置不少于3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线上学习课程,内容涵盖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核心内容,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来持续检验并提升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水平。

市水利局加强执法监督与业务指导,通过定期开展案卷评查等方式,强化对基层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问题,持续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推动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和执法规范化水平双提升。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立足权限内河道采砂监督检查职能,协调水利、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督促指导修水县水利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乡镇执法队伍的业务指导。同时,我局将积极推动修水县县级智能监管系统建设并投入使用,建立市县两级采砂监管信息联动共享的长效机制。

再次感谢您对乡村执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的建议是我们改进工作的重要动力。如您在后续工作中还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以更加务实的态度、更加有效的措施,努力把采砂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九江市采砂管理局

2026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