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采砂管理局印发《河道采砂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24-09-13 12:28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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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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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0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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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采砂管理局关于印发《河道采砂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局各科室、赣鄱砂业集团、采区现场指挥部:

为科学准确判定、及时消除采砂生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规范,编订《河道采砂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九江市采砂管理局       

2024年9月13日        



河道采砂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科学准确判定、及时消除河道采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局权限范围内的采区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

第三条  采砂工程船舶(过驳工程船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持有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等船舶航行必备证书或现持有证书已超过有效期的。

(二)擅自改建船体主要部位或变更主要机器设施设备,未报请水上交通主管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完成检验的。

(三)主要机器设施设备存在明显故障或重大安全隐患,应退出不退出,仍“带病”作业的。

(四)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四条 采砂工程船舶(过驳工程船舶)船员及相关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按照内河船舶最低配员证书所规定的配员标准,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作业的船员。

(二)持证船员适任资质与船舶实际等级不符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四)船舶维修电气焊或动火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上岗作业的。

(五)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五条采区(过驳作业区)水上作业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采区以及过驳作业区,未按水上交通行业部门相关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的。

(二)水上作业及通航环境不能保证或明显影响生产作业安全,仍不停止施工作业的。

(三)已发布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暴雨、暴雪、冰雹、大雾等橙色预警,未执行政府部门停产指令或企业应急预案要求仍擅自安排生产作业的。

(四)采砂工程船(吊装工程船)的实际工作条件不符合行业规范要求,未停止作业的。

第六条采砂工程船舶(过驳工程船舶)从事特殊作业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密闭舱室作业:未进行有效通风换气、未进行有限空间气体检测、未落实作业人员安全防护和作业现场安全监护、未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准备等情形下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

(二)动火作业:未按照要求向海事部门报备、未落实动火人员和作业区域安全保护防护措施、未做好消防应急处置措施、在不符合动火作业水域或天气海况情形下动火作业的。

(三)高处作业:未落实高处作业安全保护和安全监护措施、高处作业人员未配置安全保护装备、船舶生产作业期间进行高处作业、不具备安全作业天气和海况等情形进行高处作业的。

(四)舷外作业:未落实舷外作业安全保护和安全监护措施、作业人员未按照要求穿带救生衣和安全绳的、船舶在生产作业期间进行舷外作业、不具备安全作业天气和海况等情形下进行舷外作业的。

(五)运输船靠、离泊作业:运输船带缆作业人员未按照舷外作业要求落实救生衣、安全帽、防滑鞋等必要的个人防护的;空载运输船带缆人员在无防高处坠落的舷侧俯身放垫靠球或抛放缆绳的;带缆过程中作业人员双手置于缆绳桩内侧、站位在缆绳圈中或骑跨缆绳等不安全作业行为的。

第七条河砂配载作业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配载作业期间,运输船舶船员在舱口围板或艏部围板上指挥作业配载的。

(二)配载过程中不均匀配载或因不及时匀载导致船舶严重侧倾或纵倾的。

(三)船舶调整船位装载过程中,采砂工程船不停止放砂配载作业的。

第八条采区河道采砂作业相关的其他应列入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一)流动加油船进入采区作业水域加油作业的。

(二)作业期间非采区作业船舶进入采区接送人员或载人上船看砂质的。

(三)采砂作业期间,在采区作业水域内开展船舶维修、检修以及上高或动火作业等情形。

(四)采运砂作业船舶当班作业人员饮酒作业的。

第九条依照本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暂停隐患船舶相关的各类型作业,督导指导事故隐患全面消除后再行恢复作业;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及时移交水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列入采区(作业区)禁入“黑名单”

第十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