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九江市河道非法采砂堆砂问题整治专项攻坚行动方案》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4-12-18 17:21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12-1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1144
- 责任部门:
市水利局、市检察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港口航运管理局、九江海事局、江西省赣北航道事务中心、长江九江航道处、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江西省河道非法采砂堆砂问题整治专项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24〕2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草拟了《九江市河道非法采砂堆砂问题整治专项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拟以市水利局、市检察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港口航运管理局、九江海事局、江西省赣北航道事务中心、长江九江航道处、市交通运输局、市砂管局名义联合发文,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2024年12月24日下班前,将有关修改意见盖章反馈我局,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联系人:於番(赣政通) 电话:8779789
附件:九江市河道非法采砂堆砂问题整治专项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九江市采砂管理局
2024年12月18日
附件
九江市河道非法采砂堆砂问题整治专项攻坚行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中央第三轮第二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布的典型案例“江西省一些地方开发建设破坏生态,治理修复问题突出”中指出,我省赣江上游仍存在非法采砂堆砂问题。为举一反三抓好类似问题排查整治,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河道非法采砂堆砂问题整治专项攻坚行动。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举一反三、从严从实抓好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典型案例涉砂问题整改。按照“属地负责、政府主导、水利牵头、部门联动”的原则,深入排查整治我市河道非法采砂堆砂问题,切实维护我市河道采砂良好秩序,为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时间和范围
时间安排:2025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专项攻坚行动。
整治范围:全市河湖水域。
三、重点任务
(一)整治非法采运砂问题。
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审计、上级督察检查、信访举报、行政案件反映的涉砂问题为主要线索,对非法采砂易发、多发河段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的行为,重点整治在禁采区、禁采期内的非法采砂行为。加大对电子河道砂石采运(过驳)管理单的核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虚开、倒卖、伪造采运管理单和违规接收、转运无采运管理单河道砂石等行为。
(二)整治砂石违规堆放问题。
排查整治内容包括砂石码头、堆砂场、卸砂点的设置是否经过依法批准,是否侵占河道岸线、耕地等堆放砂石,临时堆砂场许可到期后是否及时清理并修复。
(三)整治采区管理不规范问题。
排查整治内容包括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深度、超时间、超功率、超船数、超许可量等违法违规采砂行为,是否落实采砂船舶集中停靠制度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排查整治证件不齐、船证不符的采砂船舶,重点查处无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三无”船。
(四)整治借工程之名行采砂之实问题。
对全市有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的河道(航道)疏浚类项目和河道(航道)清理活动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排查整治内容包括项目是否依法立项,是否依照规定编制、报批疏浚砂石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砂石综合利用实施过程中是否按要求落实监管措施。
四、职责分工
本次专项攻坚行动由采砂管理、水利、检察院、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港口航运管理、海事、航道)等部门联合开展。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江西省水利厅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建立河道采砂联合整治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赣水政法字〔2020〕4号)等相关文件,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采砂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专项攻坚行动。采砂管理、水利部门依职责与分工负责加强对采区的规范管理;依法查处河道内违法采运砂、借清理河道之名采砂、违法占用河道岸线堆放砂石等行为,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加强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管理,引导河道砂石开采权人依法组织运输,联合交通运输部门监督源头企业消除本行业源头安全隐患;对许可审批、砂石采运、涉砂场所、处罚案件、视频监控等信息实行互通共享;规范管理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外的堆砂场、卸砂点。
检察机关负责对依法查办非法采砂等违法犯罪案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监督依法移送;依法办理河道采砂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加大巡查防控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犯罪及衍生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妨害公务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等犯罪活动,深挖各部门移交的涉砂领域刑事案件及涉黑恶线索。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占用和破坏(河道管理范围外)耕地等堆放砂石的行为。
港口航运管理、海事、航道、交通运输部门依职责与分工负责依法打击证照不齐全的采运砂船舶,排查整治车辆超限超限运输砂石、转运盗采砂石、借航道整治工程之名采砂等行为,规范管理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的砂石码头、堆砂场、卸砂点。联合水利(砂管)部门检查运砂船舶、车辆是否持有有效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2024年12月31日前)
市采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检察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港口航运管理局、九江海事局、江西省赣北航道事务中心、长江九江航道处、市交通运输局十部门联合印发专项攻坚行动方案。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攻坚行动具体实施方案。
(二)全面排查整治(2025年3月31日前)
各地按照工作方案开展全覆盖摸底调查,全面收集掌握非法采砂堆砂问题线索。对摸底调查发现的非法采砂堆砂问题立即组织专项整治。建立问题查处台账,实行动态更新,严格销号管理。各县(市、区)水利局(采砂办)将排查整治问题台账(附件)汇总后于每月28日前报市采砂管理局。
(三)开展联合督导(2025年5月31日前)
市采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检察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港口航运管理局、九江海事局、江西省赣北航道事务中心、长江九江航道处、市交通运输局分别成立督导检查组,各组由单位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成员分别从以上各部门抽调,开展自上而下的督导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向地方反馈。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一并纳入整改台账。
(四)健全长效机制(2025年6月30日前)
各地要认真总结专项攻坚行动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坚持整治和规范提升相结合,从法规制度、体制机制、执法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查缺补漏,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论述,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认真开展非法采砂堆砂问题整治专项攻坚行动,切实维护我市河道采砂良好秩序,为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强化工作协同。各地要细化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强化部门配合,将专项攻坚行动部署好、开展好。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信息互通机制;加强行刑衔接,畅通涉刑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渠道,强化案件侦破、定罪量刑等工作协同。对犯罪分子在交界地(水)域流窜作案的案件,发现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要第一时间进行追缉查处,对跨地区案件必要时报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对跨县市案件必要时报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对涉及长江干流的案件,市公安局水上分局要发挥属地工作优势,积极与长航公安机关组成联合专案组,捆绑作战,岸上岸下联动打击。
(三)加强社会监督。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信访举报“晴雨表”功能,设立24小时举报热线,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采区现场等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对外公布本部门的举报电话,指定专人接听,对涉砂信访举报、舆情信息等重要线索逐一核查处理。
(四)严肃追责问责。各地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专项攻坚行动组织不力、责任不落实、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或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视情况进行通报、约谈;对问题视而不见,造成采砂管理秩序混乱,达到追责条件的,予以严肃问责追责。河道非法采砂堆砂问题整治情况纳入全市河、湖长制工作内容和考核体系。
各县(市、区)水利局(采砂办)指定工作联络员,每月28日前上报专项攻坚行动开展情况、上级交办线索核查情况和《河道非法采砂堆砂问题查处台账》,对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案件侦办等信息第一时间上报。
附件:县(市、区)河道非法采砂堆砂问题查处台账
县(市、区)河道非法采砂堆砂问题查处台账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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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所在行政区(县、乡、村) |
问题位置坐标(经纬度,小数形式,保留6位小数) |
问题描述 |
整治措施 |
整治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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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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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限 |
是否完成整治(是/否) |
整治完成情况或未完成整改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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